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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987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6-08-15 13:52

湘卫建〔201659C

陈晓代表: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解决湖南食用槟榔产品定位问题的建议》(第1987号)收悉。我委一直高度重视食用槟榔产品定位问题,在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以及槟榔协会的共同努力下,连续几年致力研究和推动该事项,结合职能权限,就其中的具体事项多次向国家有关部委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有关食品定位的规定

(一)关于食品的定义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槟榔早已作为中药材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槟榔能否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二)关于新食品原料的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定义,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和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另外,《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对传统食用习惯进行了说明,即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这是当前限制食用槟榔成为新食品原料的主要原因。

二、我委食品安全法定职责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我委及内设处室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为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即我委无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认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目录的职责与权力。

尽管审批权限不在省级,但我们充分考虑到槟榔在我省的特殊性,积极响应行业协会的呼声,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就槟榔的定位问题多次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请示,包括能否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或者申报“新食品原料”等具体事项,充分表达了我省对于此事项的重视和期盼,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依规的作出答复的同时,也给予了一些有益的参考建议。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结合前一阶段的研究和努力,针对当前困扰槟榔定位和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下一步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建议相关槟榔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对食用槟榔进行基础性研究,以科学、翔实的研究结果为嚼食槟榔的安全性提供参考,然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槟榔成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解决食用槟榔定位问题;

(二)积极向国家商务部申请食用槟榔行业标准的立项,以解决槟榔行业标准的困境,为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欢迎您继续关心、理解、支持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对我们的工作再次提出批评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0731-84822021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72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湘潭市人大常委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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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98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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