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建〔2016〕48号A类
彭林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对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自筹部分收费今后不再提高的建议》(第1555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筹资水平的发展过程
我省新农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以农村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也在逐步增加。2003年首批5个试点县市的筹资标准为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20元,农村居民个人负担10元;2006年筹资标准提高为50元/人·年;2008年筹资标准提高到80元/人·年;2009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人·年;2010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40元/人·年;2011年筹资标准提高到2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人·年,个人缴费30元/人·年;2012年筹资标准提高到29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24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2013年筹资标准提高到3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280元/人·年,个人缴费60元/人·年;2014年筹资标准提高到3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20元/人·年,个人缴费60元/人·年;2015年筹资标准提高到47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80元/人·年,个人缴费90元/人·年;2016年筹资标准提高到5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2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从历年的情况看,参合群众个人缴费的比例一直未达筹资标准的1/3,财政补助资金承担了较大的比例,在每一次国家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时,我省充分考虑了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地将个人缴费部分控制在低水平。目前,财政补助资金占到新农合基金总额的近80%,成为新农合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关于新农合基金筹资比例的政策背景
国家层面要求,农村居民个人自缴资金应占到新农合筹资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旨在提高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和农村居民健康风险意识,以及强化农村居民对新农合制度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和费用控制意识。相对于其他医疗保险,目前新农合筹资还处在一个较低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在较短时间内,新农合筹资标准还会有较低幅度的提高,稳定新农合筹资缴费标准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就此问题,我们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请求对农村居民个人自缴部分放慢增长速度或减少金额。
三、新农合政策正处于调整融合阶段
今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已决定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要求在整合过程中保持政策稳定。3月2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68号),明确规定2016年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本政策暂时不变。6月6日,受杜家毫省长的委托,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会议强调,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整合不是两项制度的简单叠加,而是有机融合。要结合省情实际,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城乡居民医保体制机制,不断放大改革效应。要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医疗服务监控和医保服务保障,实现与医改、医疗、医药的良性互动。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范运作、平稳过渡。
下一步,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过程中,我们会继续向上反映基层实情,以及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不断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基金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合管办)0731-84822196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8日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1)。